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為社會大眾,因此為維護存款人之權益與金融運作秩序,銀行於授信之際,自有必要審慎評估借款人之資力狀況與可能隱藏之授信風險,此亦為近年來銀行公司治理工作所強調的重點之一。然而,於此過程中,資力條件相對較差的個人或中小企業,即有可能無法自銀行體系獲取所需資金;同時,為確保銀行授信內容之正確無虞,核貸工作自亦嚴格,過程亦難免冗長,對於亟需資金週轉之企業,是否能夠調度足用資金以解燃眉之急,恐有問題。再者,台灣開放不良債權與資產證券化之市場已經成功地吸引各方資金(包括境外投資銀行、基金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外資帶來的豐富專業經驗有助於台灣金融市場之進一步發展,例如無追索型不良債權融資、衍生性金融交易及消費性金融。不過,國際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ing institutions)卻受限於法令規定之營業項目,而不能參與上述領域,從而無法和台灣市場分享經驗。換言之,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尚未被歸類於金融機構,受限於營業登記項目,而無法投入上開市場活動。此諸現象均導向一思維,即融資公司於我國設立之可行性與發展性。更有甚者,倘若未來開放融資公司之設置,則不免於面對該種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能夠使用信用資訊機構(在我國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之信用資訊的問題。故此,本文將探討前開關於融資公司之設立與信用資訊使用之相關問題,以正反思辨之角度,說明問題之觀察基準,並嘗試提出個人淺見。
貳、融資公司之機能與定位
一、機能與特性
融資公司(finance company)亦有稱為財務公司者,其主要機能在於貸款給個人或企業。融資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包括消費者貸款(consumer lending)、企業貸款(business lending)與不動產抵押貸款融資(mortgage financing)。簡言之,融資公司乃一種有別於銀行,但可辦理放款、票據貼現、分期付款、租賃、應收帳款買賣等金融業務之專業公司。其與銀行主要之差異在於融資公司不能收受存款,而是倚賴短期與長期債權(debt)來進行融資。其常見類型有三(一)銷售融資機構(sales finance institutions);(二)個人信用機構(personal credit institutions);及(三)企業信用機構(business credit institutions)。所謂銷售融資機構之任務在於對特定零售商或製造商之客戶提供貸款,而個人信用機構則是專對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或其他類型之貸款,至於企業信用機構則僅針對公司或企業融資,尤其是藉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與代收帳款(factoring)等方式為之。第一家大型融資公司源起於奇異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rp.),其於經濟大蕭條時期成立奇異資本公司(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rp.; GECC),對無法由銀行取得分期付款信用之客戶,提供電氣用品銷售(appliance sales)融資。
融資公司可提供不同於銀行之金融服務,同時其亦可服務不同之客戶群。詳言之,綜觀資本市場與銀行體系之資金因絕大部分來自社會大眾之投資與儲蓄,為謀金融市場秩序之穩定與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對於融資風險自有嚴加控管之必要,如此一來,能夠在資本市場及銀行體系取得資金之企業大抵為規模較大且體質較佳之大型企業。相形之下,中小企業甚或農漁業資金需求者之籌資管道便顯得狹隘許多,卻也因此讓融資公司的特性益發凸顯。換句話說,融資公司供給資金之對象乃無法自銀行獲取資金之中小企業及一般民眾,促使原先意欲透過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等途徑籌資之壓力得以疏導,能夠避免所謂逆選擇效應之產生。鑒於融資公司與銀行金融機構在機能上有所不同,其間之差異也投射在融資公司的特性上,可歸納如下:
(一)融資公司在資產風險之選擇上,傾向選擇高風險及高報酬之客戶與契約
基於銀行所具備之金融仲介機能,一旦倒閉將產生極高之社會成本,對於金融體系亦將形成莫大衝擊,因此政府多採取高度管制,此舉也相對地使銀行在授信時產生選擇低風險客戶之傾向。銀行選擇低風險客戶之傾向,在降低經營風險之考量上固然無可厚非,但也相對地使得風險較高但願意付出較高利息之中小企業或個人無法由銀行獲得融資。而融資公司正可以彌補銀行鞭長莫及之空缺,承作此類高風險且高報酬之放款,同時無形中也與銀行在所經營之業務上產生合理區隔,所營造出之氣象應為共榮共存而非此消彼長。
(二)融資公司在契約設計上較趨靈活且富有彈性
融資公司可以依據自己所擁有的成本與優勢,從事其有相對優勢之業務,如此一來,能夠提供更多金融業務以供大眾與企業選擇。又因其於管制上並無如同銀行業必須課以高度管制之必要,因此其於核貸與撥款之速度以及契約種類之多樣性上,均較銀行靈活許多。同時,基於此種特性,一方面令融資公司比銀行更能滿足客戶不同之需求,另一方面也能使融資公司透過契約之安排降低自身所承受之風險。
(三)機器設備之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上之綜效
在機器設備之租賃上,若融資公司與設備製造商有密切的關係(例如融資公司為設備製造公司之子公司),則其於租賃與分期付款之安排上將比銀行更具優勢。舉例而言,融資公司在二手機器設備之處理上可能比銀行更加靈活,也能作更有效率的處理(如找到適合的買方或新承租人)。由於這項優勢,融資公司在設備之租賃或分期付款買賣上,可能較可提供比銀行更吸引人之條件。
(四)金融服務之多樣性
融資公司能夠發揮如綜合銀行之綜效,以滿足客戶之各類金融需求與降低資訊成本,復因其所受管制普遍低於銀行,較不受銀行管制如防火牆(firewall)之羈束,故其綜效可能比銀行更加顯著。以日本大型融資公司歐力士(ORIX)公司為例,其下便有許多經營不同金融事業之子公司,如租賃、放款、創投、保險及證券等金融子公司。
二、金融市場之定位與經濟功能之發揮
在許多金融先進國家中,融資公司多扮演資金供給之重要角色,由於其提供資金需求者金融體系外之融資管道,對於金融市場之競爭與活絡有極大助益。我國間接金融向以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體系為主幹,在過去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資金仲介及提供產業發展所需金融服務等重要功能。然銀行等金融機構均為吸收大眾存款之機構,在金融法令之規範與管理下,所從事之貸放活動必須較為審慎保守,難免影響融資管道之多元化。依我國法令,融資業務並非銀行之專屬業務,故我國銀行法並未禁止銀行以外之公司承作融資業務。然而,基於公司管理之需要,公司法第十五條明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因此目前公司雖得因業務交易行為提供資金融通,惟尚不能成立以放款惟業務之融資公司。職是之故,是否在既有金融市場中敞開設立不吸收大眾存款之融資公司的大門,以提供資金需求者在銀行體系外之資金融通管道,進而提昇資金運用效率,亦形活絡資金市場,便值得思考。
由外國實務經驗加以觀察,融資公司之所以能崛起於信用市場,實有賴其對利基市場(niche market)之鎖定、靈活的產品、訂價競爭策略、多樣性服務內容、低廉的籌資管道、較少的法規限制以及企業借貸行為的改變等因素,故其常被稱為「貸款者最後的樂園」(lenders of last resort)
參閱台北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pei)於2005年所提《2005台灣白皮書》(2005 Taiwan White Paper)之產業優先議題,See Taiwan Business Topics, Vol.35, No.5, at 17 (May 2005).
所謂代收帳款係指由融資公司買進公司客戶之應收帳款(account receivable),通常會以低於面額之價格購入,並由融資公司承諾收取應收帳款之責任。
See Anthony Saunders & Marcia Millon Cornett, 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a modern perspectiv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1), Ch.17 et.seq.
參閱立台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放融資公司設立之可行性分析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李賢源教授、陳業寧教授),行政院經建會委託,2003年5月,頁138-141。
惟有學者認為,外國融資公司在金融市場所扮演之金融百貨公司機能,於我國應無存在可能性,蓋例如證券或保險等業務目前仍受限於法令之規制(如證券交易法第45條、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在我國原則上屬於專業經營,融資公司尚無涉足空間,因此業務範圍也相形限縮。參閱張春雄、康榮寶,《我國設立金融公司可行性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出版,1995年1月初版,頁13-15。
參閱財政部編印,《金融革新小組報告彙編》,1998年6月,頁127。
參閱曾昭玲,〈從融資公司之優勢看提供貸款合約的競爭〉,《臺大管理論叢》,第13卷第1期,2002年12月,頁165。
參閱楊智淵、黃文郁,《金融百科》,金錢文化出版,1997年3月初版,頁258-259;立台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揭註4研究報告,頁173-175。